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我县开展了涉及税务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 废止《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税地税关联税费联合征收的通知》(德府字〔2016〕25号)。
2.废止《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控管的意见》(德府发〔2016〕8号)。
3.废止《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安县建筑安装工程耗用材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09〕11号)。
4.废止《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房地产行业欠税企业税收控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办字〔2017〕87号)。
5. 废止《关于印发〈德安县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府字〔2007〕17号)。
6. 废止《关于调整青石及石灰石炸药控税标准的通知》(德府办字〔2008〕108号)。
7. 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企业炸药控税工作的通知》(德府办字〔2006〕67号)。
8. 废止《印发关于个体开采非煤矿石税费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德府办字〔2002〕11号)。
9. 废止《关于征收种类矿石资源税的补充通知》(德府办字〔2002〕37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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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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